1、录用、招聘、调动迁出
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、人事或劳动部门已批准录用、招聘或调动,且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已经签发《准迁证》的。
2、投资、购房、直系亲属投靠、随军、收养和在异地常住等迁出
拟迁入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迁入,并已开具《准迁证》。
3、
(一)、准迁证,原件
(二)、户口簿,居民身份证,原件
1、录用、招聘、调动迁出
(1)证明材料,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
2、投资、购房、直系亲属投靠、随军、收养和在异地常住等迁出
3、学生入学、毕业分配、改派和毕业、退学、休学回原籍迁出
(1)新生录取通知书、录取新生名册
(2)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
(3)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、休学证明
1、由迁出地派出所(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)户籍窗口受理申请。证件、材料齐全、无误的,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,并开具《迁移证》,并注销我市户口。
2、申请人凭《迁移证》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。
佛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科 电话:83329376
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:12345
南海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电话:86297604
办公时间:早上8:30-12:00,下午14:00-17:30
办理时限:证件、材料齐全、无误的,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,并开具《迁移证》。
办理费用:签发《迁移证》,收取工本费4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