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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养老保险办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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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养老保险转移指南

转移规则

用人单位

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,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。

城镇职工(含外来农民):

1 、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:

(1)、男性不满50周岁、女性不满40周岁的;

(2)、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;

(3)、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,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;

(4)、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,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,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,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。

2 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,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男性不满50周岁、女性不满40周岁的。

办理材料

城镇职工(含外来农民工)

1、填写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》;

2、向原参保地申请开具或提供原参保地的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》;

2、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;

3、经组织、人事部门工作调动的,须提供商调函。

办理流程

转入

1、申请人向所属镇街社保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申请;

2、社保机构核定申请资料,符合的予以办理转入手续;

3、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办事处发出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》;

4、待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基金和清单后,转入地社保办事处为申请人办理接续。

转出

参保人离开佛山在省内外市就业参保的,可按以下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各镇(街)社保办事处申领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》后,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。

1、本人办理。需填写《开具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〉申请书》和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2、委托他人办理。提供委托人本人填写的《开具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〉委托书》、《开具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〉申请书》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3、委托原参保单位代办理。原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资料代办理:

(1)参保单位填写和盖章确认的《单位为员工开具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〉申请书》。

(2)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,要求在复印件注明“此复印件用于开具其本人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》”字样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
(3)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(4)《社会保险登记证》原件。

4、接收地社保机构协助办理。参保人填写《协助开具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〉申请书》后,交转入地社保机构加具意见并盖章,由本人或转入地社保机构邮寄该申请书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参保人在佛山原参保单位所属的各镇(街)社保办事处办理。我局各办事处核实后,将为参保人出具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》,并邮寄给参保人或转入地社保机构。

办理费用及时限

办公时间 :每月1-25号(节假日向前顺延),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2:00—5:30

办理费用 :不收费

办理地址

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

地址: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

办公时间:每月1-25号(节假日向前顺延),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2:00—5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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